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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芳遇刺案:是犯罪还是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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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叶姐姐 发表于 2018-3-11 22:35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从清末变法到民国年间,中国社会全面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之时,随着帝制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型,可以说,中国已由“王法”时代转向“民法”时代。
  
  社会的变革毕竟不能一蹴而就,虽然中国学习西方律法建立起全新的法律体系,但是社会固有的传统依然发挥其固有的惯性。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情”与“法”的对抗
  
  在古代,“人情”与“道德”的冲突同样无处不在。比如唐武则天当政时期,同州下?(今陕西渭南县)发生了一起复仇案。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县尉赵师韫枉法杀害。后赵师韫升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改名,在驿站充当仆役,伺机复仇。后来,徐发现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便趁机杀死了他,随后投案自首。
  
  这是一起典型的血亲复仇案。中国古代的官员最怕审理这样的案子,原因就在于这类案件牵涉到礼与法的冲突:若从儒家“礼”的精神出发,为父报仇是一种大孝,应予奖励;可擅自杀人是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非但不能鼓励,反而要严厉打击。怎么办?很多官员都感到困惑。
  
  古人有古人的智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陈子昂认为应当杀了徐元庆,理由竟是徐元庆既然为了仁义舍生忘死地为父报仇,杀了他可以成全其杀身成仁的气节,如果不杀的话,反而是“夺其德而亏其义”。在杀了徐元庆后,则要在徐元庆的家和墓碑上对其加以大力嘉奖,以表彰其为父报仇的英烈之举,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形成正式的法律,当时的政府通过了陈子昂的主张,此案也成为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经典判例。[1]
  
  虽然这样的处理方式看起来两全其美,但实质上却是“法律”对“人情”的极大妥协,柳宗元曾撰文《驳复仇议》从传统礼制的角度反对陈子昂的观点。从现代法治的角度讲,即使是县尉赵师韫枉法在前,也应该由国家律法去惩戒违法分子,徐元庆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诉,而不是通过个人勇武来达到复仇的目的。而处理方式也是相互矛盾,既然法律规定杀人者抵命,为何政府又树碑表彰其德行呢?作为国家公权力,对于这种杀人复仇的行为究竟是在褒奖还是惩治?[2]
  
  类似的冲突,在西方法律体系移植初期的民国年间更是明显,比如1935年,大军阀孙传芳遇刺身亡一案。弱女子卧薪尝胆十年,最终刺杀大军阀为父报仇。传统伦理所认同的正义,同现代法律所规定的正义以激烈的方式对立起来。
  
  孝女的复仇执念
  
  孙传芳,山东历城人,生于1885年,自幼丧父靠母亲精心抚育而成人,后因家境实在难以维持,把姐姐嫁给了山东王姓督军做姨太太,使孙传芳得以和王姓子弟一起读书,因天资聪明,又靠王姓督军的势力,保他进了清政府主办的保定军校。保定军校毕业后又到日本东京士官学校深造,回国后正赶上民国初期的军阀混战,孙传芳看准时机投靠了称雄一方的“儒帅”吴佩孚,几年时间官做到江南“五省联帅”,人称“笑面虎”。
  
  谁知好景不长,北伐战争成功后孙传芳失去了南方五省的地盘,一夜间便成了丧家之犬,曾一度投靠到东北军张作霖的帐下,张作霖看在往日情分上还待若上宾,当1928年张作霖于沈阳皇姑屯被炸死以后,张学良执掌东北大权,再没了孙传芳的容身之地,只好到天津当起了寓公。孙传芳到天津做起寓公以后,自知自己当年杀人如麻罪孽深重便做起了居士,也就是不曾受戒的僧人,终日参禅礼佛,每周三、周六下午还要到居士林和众居士一起诵经说法。
  
  即便如此,孙传芳早年的仇家还是找上门来,她就是民国年间颇富传奇色彩的女刺客施剑翘。
  
  施剑翘,又名谷兰,安徽桐城人,是原山东军务帮办兼第二军军长施从滨的女儿。1925年,北洋直系军阀孙传芳,据有闽、浙、赣、苏、皖五省,自命五省联军总司令。他为了扩大地盘,引兵北犯。首当其冲的进犯山东省。山东都办张宗昌派施从滨率部迎战。因孤军深入,施从滨在皖北固镇兵败被俘。孙传芳下令将其杀害于蚌埠火车站。[3]
  
  孙传芳杀施从滨,既是军事策略上的权宜,也是政治上铲除异已。孙之被定义为“人人得而诛之”的无良军阀,是国民党北伐之后的定论,而非北伐前的形象。在那个动荡的年代,军阀之间相互仇杀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施从滨的死对于其亲人来说是莫大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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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从滨家人获知噩耗后,悲痛欲绝。那年施剑翘还未改名,仍叫施谷兰,当时正是20岁的年龄,她是施从滨的长女,下有三个弟弟,四个妹妹。施剑翘奉行“父仇不共戴天”的古训,立志为父报仇,施剑翘在后来写的回忆录《为报生父仇,手刃孙传芳》中提到,当时她听闻噩耗,特作诗一首以表为父报仇的决心:
  
  战地惊鸿传恶耗,闺中疑假复疑真;背娘偷问归来使,恳权潜移劫后身。
  
  被俘牺牲无公理,暴尸悬首灭人情;痛亲谁识儿心苦,誓报父仇不顾身。[5]
  
  嫁军官丈夫是为报仇
  
  但是当时的施谷兰毕竟只是一个弱女子,如何能够手刃仇人呢?于是施谷兰把复仇的希望寄托到她当时的一位堂兄。
  
  施谷兰的这个堂兄名叫施中诚,幼年丧父,打小就跟着施从滨了,从军官学校毕业后,得到施从滨的扶助,升迁很快,在施谷兰脱下孝服以后,便向她求婚,于是他理所当然地在施从滨遗像前宣誓报仇。为此,施谷兰和母亲还找到了施从滨的上级,也就是大军阀张宗昌,请求他给施中诚一个团长位子,以便报仇。但是施中诚在当上了烟台警备司令后,就再也没有提及报仇的事情。
  
  1928年,施谷兰同山西军阀阎锡山部下的谍报股长施靖公结婚,施谷兰要求结婚的条件就是,让施靖公答应帮她报仇。婚后,施靖公逐渐在阎锡山手下做到了旅长,但对报仇之事却无动于衷。1935年初,施谷兰再次要求施靖公为父报仇,遭到拒绝后,彻底失望的她带着两个儿子不辞而别,回到天津的外祖母家。[6]
  
  几次希望的落空,让施谷兰深深地感受到,复仇的目标只有依靠自己去实现。
  
  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眼已是十年。父亲遇难快十周年了。一天晚上,她想到家仇还没报,心里难过,一个月夜她仰望天空,自己吟了一首诗:“翘首望明月,拔剑问青天。”从此就把自己的名字改为“施剑翘”,也想以此激励自己,要用自己手中的剑为父报仇。
  
  大军阀死于非命
  
  1935年,施剑翘探知孙传芳已经失势解甲,蛰居在天津,便赶往天津寻找孙传芳。施剑翘和母亲辗转来到天津,寄居英租界10号路166号寓所。她有意识地将独生子大犁送入天津有名的富贵子弟学校读书,想从此发现孙传芳行踪。
  
  此前,她听说孙传芳自北伐战争后,率残部退到河北滦州,不久离军,从大连移居天津,所以她每日观察,可能孙传芳有亲属子女在此校读书。施剑翘的判断真的被证实了,孙的小女儿也在此富贵子弟学校读书,每日由仆役接送,施剑翘还记住了孙家汽车号码,不断观察探访,一时仍未发现孙传芳的行踪。[7]
  
  后来经多方打探得知,一年前,孙传芳与曾任过北洋政府国务总理的靳云鹏来到草厂庵,办起居士林。居士林由靳云鹏任林长,孙传芳以“智圆大师”的名义担任理事长,每逢星期一、三、五及星期日为诵经期,孙传芳届时往该处诵经,有时则携夫人同往。
  
  打听清楚孙传芳的行踪后,施剑翘开始准备行刺的相关事宜。为此她准备了《告国人书》,写好几封遗嘱,印了60多张卡片,一面印的是两首诗:
  
  父仇未敢片时忘,更痛萱堂两鬓霜;纵怕重伤慈母意,时机不许再延长。
  
  不堪回首十年前,物自依然景自迁;常到林中非拜佛,剑翘求死不求仙。
  
  卡片的另一面印了四条:
  
  (一)今天施剑翘打死孙传芳是为先父施从滨报仇。
  
  (二)详细情形请看我的告国人书。
  
  (三)大仇已报,我即向法院自目。
  
  (四)血溅佛堂,惊骇各位,谨以至诚向居上林及各位先生表示歉意。
  
  为了能够接近孙传芳,施剑翘化名“董慧”,委托一位女居士介绍加入了居士林。此后,施剑翘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孙传芳的身貌、口音及活动规律等。万事俱备之后,施剑翘将复仇日定为11月13日(即周三)。
  
  11月13日当天,孙传芳穿着黑海青缎袍,在仆人的引领下进入佛殿,富民和尚和众居士都站立起来迎候。孙传芳登坛焚香后,就座于佛案西端那把红木太师椅上。
  
  施剑翘见孙传芳归座,遂悄悄坐于孙身后的蒲团上,几分钟后,孙传芳清咳一声,挪了挪身子,正准备讲话,他身后的施剑翘突然一个箭步走到他的侧后,从怀里掏出手枪,对准孙传芳的头部猛开一枪,孙传芳应声倒地,子弹从后脑进入,由左太阳穴而出。施剑翘唯恐孙传芳未死,又接连向其头部、背部各开了一枪,孙传芳脑浆四溅,血流满地,她才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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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刺得手之后,现场一片混乱,施剑翘乘此机会散发之前准备好的卡片,声明自己此行的原因,之后警察局来人,施剑翘也未反抗。
  
  是否构成“自首”?
  
  案发数日内,国内几乎所有权威的媒体,如《大公报》、《益世报》、《申报》等都以《血溅佛堂》等为题对此案作了详细报道。施剑翘很快也被移交至天津地方法院,等待法律的审判。
  
  案发之后,孙传芳之子以原告身分请求审理施剑翘杀人案,1935年11月25日,天津地方法院开审施剑翘一案,文人豪担任主审法官。开庭那天,有超过200人到场,这也是因为此案关系到两个背景复杂的家族。
  
  孙家与施家也是各自使尽手段,孙家聘请了北方著名的大律师孙观圻、张耀曾。直接代理孙家出庭辩论的大律师孙观圻早年留学日本,专攻法律,历任大理院之推事,北平地方法院院长,开滦煤矿法律顾问,是北方颇负盛名的大律师。孙观圻接受孙家延聘以后,当即具呈请求天津地方法院依法严惩凶手。
  
  施家一直在设法营救。其正在山东上大学的妹妹施纫兰专程由济南赶来探监,其弟施中杰延聘了著名律师余其昌、胡学骞出庭辩护。施剑翘之夫施靖公也忙着找关系。法庭上双方请来的著名律师激烈交锋,案件的审判也越显复杂。[9]
  
  根据当时的法律,杀人犯因情况不同可判十年以上徒刑以至死刑。但若凶犯自首成立,可将十年的最低限减为五年;再若“情可悯恕”成立,又可将徒刑减至二年半。
  
  因此这两个减刑的构成要件也就成为法庭上双方的争议核心:一是施剑翘是否有自首情节,这关系到审判结果的具体量刑;二是施剑翘的复仇理由是否应该得到宽大处理。[10]
  
  施剑翘一方提出的证据有刺杀当时散发的卡片及《告国人书》,而她本人也没有逃跑的打算,在警方随后来到现场后从容接受逮捕,有很多证据能证明这一点。
  
  而孙家则不认可这一说法,他们认为这是施剑翘事先计划好的减刑之法。由于孙家的说法只是对施剑翘动机的揣测,不足以推翻施剑翘一方所提出的证据,法庭最后确认施剑翘确实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减刑。(94677奇闻网 www.94677.com)
  
  紧接着的问题,也是本案最复杂的难点,那就是施剑翘的复仇行为能不能得到宽大处理呢?
  
  伦理正义与社会舆论
  
  之前提到杀人罪第二个法定的减刑事由“情可悯恕”,其实就是即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怜悯、宽恕。
  
  从当时的社会舆论来看,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施剑翘。哥伦比亚大学助理教授林郁沁在《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一书中提到,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民众普遍有一种反对军阀的情感趋势。军事将领(军阀)通常被看作卖国贼,至少被看成是更有问题的角色。[11]
  
  而与之相对比,施剑翘基于孝道的复仇,被当时的媒体描述为“现代侠女”。这种孝女复仇的故事理所当然地感动了国人,其行为更是得到了民众的广泛支持,社会各界通过请愿、通电等各种方式要求政府释放或宽大施剑翘,在媒体的放大下,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施剑翘。
  
  而在庭审之时,双方关于是否仇杀也多有争议。孙家一方认为,施剑翘之父当时是死于军法,战场之上死伤在所难免,孙传芳杀施从滨并非出自私怨。但是施剑翘一方明确指出施从滨并非死于沙场,而是作为俘虏且未经军法审判,被孙传芳个人杀害,关于这一点,不但被告如此供述,即使孙传芳之子孙家震也不否认其事法庭对告诉律师关于施从滨实死于法的辩述,未予采信。
  
  但是孙家一方的律师棋高一着,见复仇之说无法否认,就从更高层面彻底否定“为父报仇”这一行为的正义性。认为“复仇”之说是古代封建思想的余孽,完全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若人人相互私杀而了结私仇,置法律于何地?民国已建立民主法治,子报父仇之说已不适用。
  
  寥寥数言,十分形象地描绘了当时西方法律与中国社会嫁接中的核心问题,即传统道德同当下社会秩序的对立,两者冲突之时,道德正当性与法律上的正义究竟以何为上?
  
  当时,天津地方法院的主审法官用判决结果回应了控方孙家的提议。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以“诉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对施剑翘枪杀孙传芳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书肯定自首成立,以“其主观方面,纯为孝思冲激所致,与穷凶极恶者究有不同,合于上述自首减刑,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从结果来看,认定了施剑翘的自首情节,却否认了“情可悯恕”环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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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反复
  
  一审的结果,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接受。施剑翘一方认为量刑太重,孙家则认为量刑太轻,双方可谓是输赢各半,于是此案上诉至河北省高等法院
  
  1936年2月,河北省高等法院对施剑翘案进行了复审。在孙家的活动下,复审判决否定了施剑翘的自首行为。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官涂璋援引“六法全书”条款,指出自首情节不确,因为警士王化南未到居士林之前已知道肇事,进庙后即知道犯人在电话室,且均在被告向警士声明自首之前,被告虽有自首之意,而事实尚不明显。施剑翘至多不过是自白,声称此种认定,皆有居士林和尚证明。河北省高等法院认同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官涂璋所提自首一节不能成立的抗诉。如果施不是自首,必然还要加刑。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顿时天下哗然,各地几乎每天都有声援施剑翘者,指责河北省高等法院和天津地方法院的文章也时常见诸报端。一开始是新闻界、律师界的人士发文声援施剑翘,到后来一些地方的实权派也逐渐加入到声援的行列。
  
  在各界人士吁请、谴责、抨击的强大压力和声势之下,河北省高等法院院长邓哲熙不得不重新作出判决,完全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首先依旧否认了一审所确定的“自首”情节,但是确认了一审所没有确认的“情可悯恕”,在此基础上再度减刑三年,至此,法庭庭长宣布二审结果,“原判决撤销,施剑翘杀人处有期徒刑七年。勃朗宁手枪一支、子弹二发,没收。”[12]
  
  虽然刑期稍减,但因自首一节被推翻,施剑翘对此十分愤慨,于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孙家震方面对复勘减刑更为不满,特加聘律师撰状,要求检察官提出上诉。双方于1936年2月先后提出上诉,但直到8月1日,最高法院才做出判决,将上诉驳回。也就是说,仍维持河北省高院的原判。
  
  政界大佬们的博弈
  
  中华民国采用的是三审终审制度,此案一波三折,貌似已至尾声,可是结局往往令人出乎意料。
  
  在庭审过程中,施剑翘给公众表现的是一个被大军阀家世欺凌的弱女子形象,其实不然,施家本身也不简单。首先,施剑翘的弟弟施则凡当时是冯玉祥的参谋,其夫施靖公,之前也提到过,是在阎锡山手下当旅长,这二人在施剑翘身陷囹囫期间四处奔走,建功不小。
  
  其次,施剑翘与冯玉祥的关系也很密切。冯玉祥与施剑翘的四叔施从云在清末同时发动滦州起义,二人曾有袍泽之谊,也就是最亲密的战友关系,施从云遇难后,国民政府已明令将其列为革命烈士永志纪念。就凭冯玉祥与他的老战友、滦州起义的施从云烈士的这层关系,对施从云的亲侄女也不会袖手旁观的。
  
  事实也正是这样,《冯玉祥日记》中有关1935年11月30日的记载:“同施则凡、施中达二世兄去见焦易堂、居觉生先生,专为大赦施剑翘女士之事。”[13]也就是说,就在施剑翘案件还在审理时,冯玉祥在南京就已经活动施剑翘的特赦问题了。
  
  根据《冯玉祥日记》的记载,冯玉祥曾为施剑翘的案子找过时任立法院立法委员、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内政部常务次长的傅汝霖,以及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赵丕廉、居正、司法院副院长覃振,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焦易堂等当时司法界的大佬,为施剑翘说情。这些掌握司法的大员们当即表示:特赦施剑翘一案,在自己管辖的范围之内肯定没有问题,只是特赦问题还须国民政府主席来颁发命令。[14]
  
  于是冯玉祥又找到了时任国民政府主席的林森,在国民党内联合国民党元老于右任、李烈钧、张继等中央委员联名上书国民政府,营救正在服刑的施剑翘,此外,国民党两位女中央委员张默君、陈璧君也出力甚多。
  
  在多方努力之下,1936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了特予赦免施剑翘的公告。
  
  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及时坦然自首,听候惩处,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一女子发于孝思,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语,兹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此令
  
  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印)[15]
  
  就这样,施剑翘在狱中共度过了九个月零二十六天后,被特赦出狱,回到家中,几番大起大落,其中人情冷暖,也许她自己也难以言表。
  
  时代大潮的余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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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年间,由政府如此公开干预司法签署特赦令的案件,实属少见,这与当时的政治背景不无关系。
  
  孙传芳遇刺之时是在1935年,也就是国民党政府当政期间。作为一个国民革命军发动北伐战争前中国南部的前军阀首领,也是南部地区政府的实际掌控者,国民政府在宣扬自己政权合法性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将将更早的军事领袖及其政府非法化,纵观中国历史,每次政权的更迭这个过程都必不可少。
  
  而施剑翘,十年含辛茹苦,只为报仇,孤身杀死政治上不正确的“大军阀”,既符合社会伦理,又能彰显“旧军阀”黑暗的典型,而且还是顺应民心之举,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在众多力挺施剑翘的社会舆论中,也有一些宣扬坚持司法独立,法院判决不能被社会舆论所绑架,法律归法律,人情归人情,一码是一码,不能因人情而影响法律的判决,如《法律评论》《独立评论》中若干文章,都力图申明“法律至上”的观点,也有人指出施剑翘的这种复仇行为是封建礼教的迂腐思想,若是基于孝道的报仇行为就能得到特赦,置法律的公平与威严何地呢?不过这些都在一片为施剑翘的叫好声中边缘化了。[16]
  
  施剑翘一案在审判过程中,各种权势运作,背后的大佬们纷纷作推手,夹在中间的主审法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事过多年,一审法官文人豪与人谈及此案,说在这一案件的庭审中,做为主审官的他以及其他法官都受到了不少社会权威人士干扰。但是,出于正义和良知,几经合议,他们还是肯定了施剑翘的自首行为,没有判其死刑,也没有因此过轻地量刑,判决的结果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而后二审三审,随着社会舆论的干扰与政府权势运作之下的特赦,虽然结果尚好,但总有一种难言的苦涩。若是本案的主角只是一个普通人呢?案情的结果可能又是一番光景。传统伦理、法治观念以及权势的冲突与交融还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延续,纷纷扰扰的施剑翘一案,其实只是一个微缩的“民国”。(文/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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